一、社会福利院只能接收本辖区内捡拾的残疾儿童和弃婴(儿),因特殊原因接收辖区外捡拾的残疾儿童和弃婴(儿),需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二、社会福利院只能接收由公安机关送来的弃婴(儿),并要求捡拾人和公安机关出具捡拾证明和报案查找证明。
捡拾人出具的拾捡证明须包括以下内容:捡拾人姓名、详细的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捡拾时间、地点、经过、弃婴(儿)特征(含年龄、性别、相貌、衣着、随身携带物品等),捡拾人签名及出证日期,捡拾人证明须由本人亲笔书写(或填写)。
报案查找证明由捡拾地公安机关出具,须包括以下内容:捡拾报案人姓名、捡拾时间、地点及经过,弃婴(儿)特征(含年龄、姓名、性别、相貌、衣着、随身携带物品等),报案登记情况,查找经过及结果,经办警员姓名、警号,公安机关出证日期及章。
三、社会福利院接收弃婴(儿)入院,需要以下材料:
1、孤儿生父母死亡和宣告死亡的证明
2、其他有抚养孤儿义务的人放弃监护权的书面意见
3、孤儿原家庭地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意见
4、其他
四、社会福利院接收孤残儿童和弃婴(儿)入院,须填写《捡拾弃婴登记表》、《社会福利院机构接收孤残儿童和弃婴入院登记表》和《社会福利院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五、社会福利院接收4岁以上弃儿入院,应在儿童入院时做问询笔录和入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