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无”老年人、残疾人是指社会上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负责接收所在地行政辖区内的“三无”老年人、残疾人。
三、“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院机构,经本人所在单位或居、街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由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接收。
四、社会福利院机构接收“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入院后,应经本机构医务室或当地医疗机构作健康状况检查,确定护理类别和等级。经检查需要隔离治疗的,应当及时进行隔离治疗。
五、社会福利机构接收“三无”老人、残疾人入院后,应当为其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并保管好其个人的随身钱物。档案资料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情况表,健康状况表,本人所在单位或居、街申请表,入院登记表,民政部门批复等。
六、“三无”老人、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费用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确保足额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