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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弃婴、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办理指南

  •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2016-08-05 15:41:30
一、收养的定义
  收养是公民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适用范围
    申请收养本湘潭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受理部门
      湘潭市儿童福利院办公室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登记办法》)
五、收养登记的基本原则
   (一)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四)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六、收养关系成立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基本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不满14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须由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经市公安部门确认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并按程序被移送至湘潭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入院后在《湘潭日报》寻亲公告60天。
    2、送养人的条件
    法律认可的社会福利机构,湘潭市儿童福利院。
    3、收养人的条件
    内地居民收养人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共同意愿
   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征得三方收养当事人的同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基本程序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办理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否签订收养协议和进行收养公证,取决于当事人意愿。
       1、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1)提出收养意愿→填写收养子女家庭申请表→等待通知
       (2)接湘潭市儿童福利院《收养评估通知书》后进入收养家庭评估程序→领取收养人评估材料→提交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安排家庭面谈及相关部门走访、调查→审核收养家庭资格→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进行配对→配对成功后进行试养融合→签订为期三个月的试养融合期协议.
       (3)试养融合成功→收养人向湘潭市福利院办公室提交《收养登记申请表》→受理申请→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注:为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提交正式的《收养登记申请表》之前必须完成前期的家庭评估和试养程序。
       2、办理时限
      《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3、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即内地居民收养我院抚养的弃婴、儿童,应当到岳塘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注:收养申请人在提出初步收养意愿后,请耐心等候通知。如果收养意愿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请及时联系湘潭市儿童福利院办公室进行变更。等候所需时间及能否成功办理收养,视申请人收养要求、家庭评估综合情况以及湘潭市儿福院报送材料等具体情况而定。
  4、《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5、《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收养意愿家庭评估的主要内容
       根据《收养法》、《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湘潭市收养家庭评估指标》,我院业务经办员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对收养意愿家庭进行如下内容的调查和评估。
       1、基本情况:年龄、文化教育程度、与家人关系。
       2、收养原因和目的:对收养的认识、申请原因、收养准备。
       3、职业与经济状况:职业稳定性、收入情况、社会保障。
       4、婚姻状况:婚姻状态及满意度、家庭责任感、婚姻稳定性、婚变史。
       5、健康状况:身体健康状况、心理健康、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6、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居住状况、子女对收养行为态度、父母对收养行为的态度。
       7、沟通能力:沟通技能。
       8、养育规划:养育经验、养育安排、教育安排。
       9、居住状况:住房性质、人均住房面积、住房功能、居住安排。
       10、品德品行:遵纪守法情况、日常行为。
  收养家庭评估工作非常重要,直接决定收养意愿人是否具有收养资格、符合收养条件。湘潭市儿童福利院在对候选收养意愿家庭进行评估时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尽可能为被收养人寻找最适宜成长的家庭。
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二)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三)收养人的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须提交相关证明)。
     (四)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镇政府)出具的反映本人职业、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证明。
     (六)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九、受理部门及时间
       受理部门:湘潭市儿童福利院办公室
    受理时间:每周二、周三、周四上班时间
    咨询电话:0731-53580289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板马路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