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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社会福利院老人轮候入住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2017-12-26 14:39: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兜底养老机构入住管理,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公平、透明轮候入住,根据湘潭市《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5〕10号)和《关于促进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7】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轮候入住是指申请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的老年人,按本办法规定核实符合入住条件,进入轮候,并通过评估后安排入住养老中心。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本市户籍老年人开放,优先保障所属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失能、无人照料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条 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具有本市户籍、无暴力倾向、无精神疾病、无传染性疾病并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以申请轮候入住养老中心。

第五条 市社会福利院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养老服务中心入住评估轮候工作。

第六条 养老服务中心负责提供轮候床位信息、资格审查、复核和入住安排。

第二章 轮候

第七条 养老服务中心轮候入住管理原则

一、区域位置优先原则:按照先城市区,后县、市区的先后原则;

二、个人能力评估原则;对符合申请入住条例的老年人,根据养老中心护理床位类别依次按照全失能老人、半失能老人、全自理老人顺序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状况原则;对符合申请入住条件的老年人,依次保障特困家庭、困难家庭、一般家庭的原则;

四、入住时间优先原则;对符合申请入住条件的老年人,按照老年人申请审批时间的先后顺序原则。

第八条 养老中心轮候重点服务对象:

(一)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政府兜底保障对象:

1、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农村“五保户”;

(三)低收入困难老年人:

1、低保户及低收入家庭中的困难老人;

2、经济困难家庭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人;

3、独居的高龄失独、空巢老人;

(四)县(市)区养老机构无力照料、护理的失能和半失能老人;

第九条 符合入住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中心,可本人或由他人协助申请,按照特殊保障、优先轮候和自愿结合的原则,填写《湘潭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入住申请表》,按顺序轮候入住。 

第十条 在轮候过程中,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户籍迁移出湘潭市区的,将不再参与排位轮候。

第三章 入住

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入住申请审批表》和《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开展入住评估调查工作,符合条件的入住老人,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和空置床位类别情况,确认老人进入入住轮候程序,经评估调查后,在入住5天前送达入住通知。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床位空置情况,按照申报先后顺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开展入住评估调查。

第十四条 申请人收到入住评估通知后,应在入住约定日期前携带以下资料办理入住手续: 

(一)申请人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湘潭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入住申请表》和《湘潭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入住审批表》;

(三)申请人应提供近3个月内,由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报告和相关病例情况;

(四)由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表。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评估后6个月内入住养老服务中心无需重新评估。超过6个月,或申请人身体状况发生明显变化均需要重新评估。 

第十六条 申请人入住后第一周为试住期,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取消入住资格,对有意隐瞒情况的或老年人入住期间不履行养老协议的,记入养老机构信用记录档案。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条件放弃入住评估轮候: 

(一)申报信息弄虚作假的;

(二)未与评估机构协商且未按约定日期参加评估的;

(三)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四)养老中心电话、短信通知入住后,1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八条 湘潭市社会福利院应加强对养老服务中心入住评估和轮候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如实、及时公示空余床位信息和入住通知。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资格审核或入住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提出复核申请,市民政局应依申请开展复核工作,复核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养老中心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评估轮候的老年人入住,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入住。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经查实申请人填报不实信息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轮候资格。养老中心应为申请人建立个人评估档案并录入评估轮候平台。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及时公布轮候信息和咨询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咨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