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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2018-03-06 11:31: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做好全市特困老人的养老兜底工作,让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等特困老人、低收入家庭困难老人的安全有保障、生存有尊严、生活有希望,营造和谐、安定、文明的社会环境,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美好愿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湘潭市《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5〕10号)和《关于促进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7】2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服务中心是由政府投资建设、以满足城市特困老年人以及低收入困难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集中养老服务场所。中心坚持政府兜底、集中供养、互助服务的方针。采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运行模式,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支持和资助政府兜底养老建设。

第三条 湘潭市社会福利院是养老服务中心的管理主体,负责养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养老服务中心坚持“三为主、三结合”的运行原则,即:以政府兜底保障特困老人入住为主,与困难家庭老人优先、闲置床位面向社会开放相结合的原则;以入住老人集中管理、统一管理为主,与自我管理、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政府购买专业化服务为主,与自我服务、互助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养老服务中心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购买社会专业养老服务机构的老人生活照料和日常运营服务,并秉持“视老人为亲人,做老人好儿女”的服务宗旨,遵循“居住环境好、生活照料好、康复护理好”的照料原则,将养老中心建成我市政府兜底养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六条 在床位满负荷运转的情况下,应保证入住的困难老人占总入住人数80%以上,同时要保证80%以上入住老人为失能、半失能困难人员。
 

第二章 入院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入院对象和条件:
(一)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政府兜底保障对象:
1、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农村“五保户”;
(三)低收入困难老年人:
1、低保户及低收入家庭中的困难老人;
2、经济困难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
3、独居的高龄失独、空巢老人;
(四)县(市)区养老机构无力照料、护理的失能和半失能老人;
(五)在保障上述(二)、(三)、(四)类人员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提供一定比例的闲置床位面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 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不得接收入住。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湘潭市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老人可以自愿申报入住养老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程序是:

(一)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照相关条件,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湘潭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入住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评估:老年人凭申请表,在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身体能力等级评估。评估机构依据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列项打分,并出具《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确认评估等级。

(三)核实:社区在接到《入住申请表》和《能力评估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身份、经济状况、居住状况、养老服务意愿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

(四)初审:街道在接到社区报送的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及时报送所属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

(五)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并移交给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

(六)确认:市社会福利院在接到县市区民政部门移送的《湘潭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入住审批表》和《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后,应实地了解情况,并结合老人的身份状况、经济状况、居住状况和医疗机构的评估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接收老人入住和享受养老服务的护理等级意见。

(七)公示:申请人所在社区对《湘潭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入住审批表》在其辖区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式。

(八)入住:申请人轮候入住市养老服务中心,入住时由本人或监护人签署入住协议,遵循“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

第四章 运营模式

 

第十条 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实行院长负责制,负责养老服务中心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养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养老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养老中心的正常运营;
(三)做好养老中心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养老中心主要工作任务是对老年人进行日常生活照顾、心理疏导、学习娱乐、康复护理、紧急救助、临终关怀、丧事料理等。

第十二条 养老中心日常服务工作由市社会福利院委托第三方,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投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托社会力量进行运营、提供服务。 
 

第五章  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中心为入住老人提供以下服务保障:

(一)基本居住保障:根据老人入住时的健康状况及确定的护理等级,分配入住的房间和床位,维护在院老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老人处理日常生活事务。
(二)基本生活照料:确保入住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按时换洗床上用品及老人衣服,保持老人身体、衣服无异味,床上用品及室内摆设清洁整齐。
(三)日常生活用品:政府兜底对象原则上实行集中供给,为入住老人提供免费的日用品(即基本床上用品、衣被鞋帽、卫生用品、洗漱用品等),社会老人可选择自行购买或集中供给。
(四)日常护理照料:按照护理等级的要求负责老人的健康娱乐、心理疏导、保健康复等工作,建立老人健康档案。
(五)疾病康复治疗:老人入住期间,日常疾病康复、护理由养老中心负责,重大疾病及时送相关医院确诊、治疗。
(六)临终关怀:经医院确诊,需给予临终关怀的政府兜底老人,由养老中心安排工作人员负责陪护,社会老人由其家属按程序提出申请后,可选择由工作人员给予临终关怀。
(七)丧事料理:政府兜底养老老人去世后,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办理,所需费用由老人户籍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社会老人由其家属或监护人负责料理。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中心收费标准按照市发改委  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所辖的申请入住特困老人,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护理等级,按照市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遵循“先缴费,后入住”的原则,提前半年度将费用拨付给市社会福利院。

第十六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入住的困难老人,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护理等级,收费按照市发改委规定的标准优惠20%(伙食费除外)收取,优惠部分费用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养老中心日常运转的水、电费用,及其他公共设施维护费由市本级财政保障。

第十八条 对非定向社会捐赠的生活物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发放给入住老人。定向捐赠的,按照捐赠者意愿,发放给指定对象使用。

第十九条 由养老中心代为发放的款物,养老中心应建立健全相关账目,做到账目清楚,保存完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湘潭市社会福利院按照《湘潭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潭民发【2016】4号)要求,按时足额为养老服务中心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入住对象入住期间因养老服务责任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身故,按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当理赔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裁定、诉讼等途径解决,入住对象及其家属不得借机闹事,影响公共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对象应服从养老中心的管理,因不服从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害,由入住对象自行承担后果,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入住对象,养老中心可酌情直至取消其入住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 12月 4日

附件1:湘潭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入住申请表
附件2:湘潭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入住审批表